Q&A
問 1:哪些日子為傭工的法定假日?
答 1:所有傭工,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,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。
1 月 1 日 |
農曆年初一 |
農曆年初二 |
農曆年初三 |
清明節 |
勞動節(5 月 1 日) |
端午節 |
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(7 月 1 日) |
中秋節翌日 |
重陽節 |
國慶日(10 月 1 日) |
冬節或聖誕節(由僱主選擇) |
問 2:如何計算有薪年假?
答 2:有傭工為同一僱主服務滿 1 年後,便有權享有有薪年假。年假日數會按傭工的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多 14 天。
服務年期 | 每年可享有薪年假日數 |
1 | 7 |
2 | 7 |
3 | 8 |
4 | 9 |
5 | 10 |
6 | 11 |
7 | 12 |
8 | 13 |
9 及以上 | 14 |
問 3:僱主在兩年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外傭的合約,須支付甚麼款項給外傭?
答 3: 可以。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合約,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,以及其他與終止僱傭合約相關的款項, 包括:
-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;
-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,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;
-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假日;
-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(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2/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計算);及
-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傭工的款項,例如回程機票、膳食及交通津貼等。
問 4:當僱傭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,僱主應怎樣給予年假?
答 4: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 12 個月期間。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,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,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,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,應以「終止合約的日期」為「指明日期」。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,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,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。
問 5: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?
答 5:若傭工於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五年,僱主必須支付長期服務金。
問 6:僱傭雙方可否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?
答 6:僱主在以下情況,可即時解僱僱員,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。
-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;
- 行為不當;
- 欺詐、不忠實;或
- 慣常疏忽職責。
-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;
- 受僱主苛待;或
-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,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,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。
問 7:如傭工沒有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便辭職,僱主應怎辦?
答 7:僱主應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傭工已離開僱主。如傭工失蹤,僱主應考慮向警方報案。